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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证监会:创业板推出至少还要一两个月

 证监会:创业板推出至少还要一两个月

  创业板交易15日起可申请开通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发《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投资者可在7月15日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与6月23日结束征求意见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正式文件基本没有太大改动,尤其对关键的两年投资经验未作修改。

  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年龄过大、身体不便等特殊情况的投资者,可不到营业场所现场,改由证券公司员工上门办理;对于存在出国等特殊情况的投资者,可通过一定的手续委托代理签署风险揭示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说,下一步还将公布创业板交易规则等配套规则,正式推出创业板还有一定时间,投资者可自主安排时间,不必"扎堆"去营业部办理申请手续。

  证监会依然不忘提示创业板风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很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证监会将根据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暂行规定》,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未满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还须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并需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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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需现场签订风险揭示书

  中新网7月1日电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第五条指明,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6月8日发布。

  证监会表示,截至6月23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32条。涉及《暂行规定》的意见共7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没必要签风险揭示书,或没有必要到现场签;二是认为应当强调投资者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三是建议明确投资者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风险揭示书。

  经过认真研究,第一、二项建议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已经做了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时也有详细说明,主要目的是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让风险教育能够落到实处,因此综合考虑后暂维持现有规定。第三项建议连同其他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意见,我会已转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在修改配套文件时一并考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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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创业板推出至少还要一两个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发布,7月15日起可办理投资开通手续,相关规则仍待完善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于7月15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自7月15日起投资者可到券商营业部办理开通创业板投资交易的手续。不过,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相关规则仍待完善,创业板至少还要一两个月才能推出。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允许拥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进入创业板交易,不具备条件的投资者应采取特别程序、经历更长时间后进入创业板交易。

  《规定》采纳市场意见作出有关修改,但2年投资经验未作变动。"一些投资者提建议说,2年投资经验太少,应该5年或10年投资经验,也应该加上资金要求。"证监会人士表示未采纳这些意见的原因是,此前已对此作过充分调研和论证。

  证监会认为,拥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至少经历一轮牛市和熊市,相对新投资者来说,对市场投资风险有较深刻的理解。

  据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将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一起推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操作指引,下周将就如何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风险揭示的服务,对券商展开专项培训。

  目前,创业板"游戏规则"仍在不断完善。"至少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对于创业板落地时间晚于预期的原因,证监会人士表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开户工作、交易细则。"创业板准备工作接下来还包括交易的相关规则等。"

  也因此,尽管开通手续为时不远,但证监会和深交所提醒投资者不要急于扎堆开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投资者当面亲笔填写和抄录风险提示书的关键部分。证监会人士表示,将允许券商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客户提供上门服务,或请代理人代办。

  新股发行重启和创业板落地分别是证监会上、下半年重点项目。证监会6月重启新股发行,首单桂林三金(002275.SZ)以33倍市盈率定价,近期市场不断创出反弹新高,昨日一举突破3000点,上证指数上半年涨幅达62.53%。

  关于创业板首只新股挂牌的时间,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接受公开采访时曾表示可能为8月,CBN亦曾报道创业板首家企业可能10月挂牌。(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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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证监会公告[2009]14号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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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2009年6月8日,我会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23日,我会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32条。

  在此期间,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分别召集各方代表举行座谈会,特别邀请了部分个人投资者参加,对《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进行深入讨论,充分听取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就查询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验的方案专门征求了证券公司的意见。此外,我会还密切关注媒体有关报道,对其中的意见予以了充分的考虑。

  总体来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建立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认为目前的规定十分必要,既注意通过适当方式强调投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出发点,又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尊重每个投资者的权利和自我选择,同时对证券公司不断改善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措施有助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与风险承担能力,理性投资。

  在收到的32条意见中,涉及《暂行规定》的意见共7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没必要签风险揭示书,或没有必要到现场签;二是认为应当强调投资者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三是建议明确投资者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风险揭示书。

  经过认真研究,第一、二项建议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已经做了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时也有详细说明,主要目的是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让风险教育能够落到实处,因此综合考虑后暂维持现有规定。第三项建议连同其他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意见,我会已转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在修改配套文件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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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没有稳定在3000以上不会推出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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