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挑战中国保险业
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中国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在全球历史上发生的20个有重大破坏性地震中,发生在中国的地震竟多达11个。地震所带来的损伤惨重,以1976年中国唐山地震为例,该地震造成24.2万人死亡、16.4万人重伤,倒塌民房530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54亿元。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重要行业,自然肩负着分散风险,降低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5月12日四川汶川的地震,为保险业提出新的挑战。如何有效的发展保险市场,提高对地震进行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实际上,我国年初的大型雪灾,缅甸5月份的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的不断发生,使得加快推进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全球保险业对地震风险承保比例小
目前,全球各地保险业对地震风险予以承保的比例非常小,大部分地震造成的损失均由个人、国家或者社会进行承担。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业对地震风险是否可承保存在着不同分歧。
首先,地震发生的小概率和引发的重大损失造成了精算难度。保险产品进行费率厘定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统计基础上,由于地震发生的概率小造成可用统计数据缺乏,加之实际损失价值巨大,加大了对地震风险进行保险精算的难度。
其次,受灾相关性高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许多大型地震发生以后都伴随着多次余震,有的地震甚至在间隔很短的时间内再次发生大规模地震,造成更大规模的损失。这种不同地震发生的高相关性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提出了挑战,因为保险公司必须随时保证充足的资本金用以应对保险赔付。
再次,中国保险业目前发展现状使得保险风险全球分散受到限制。保险赔付巨大导致地震风险是否可保直接取决于能否将承保风险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分散出去。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始海外上市,但是保险公司将国内地震风险分散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还十分有限。
另外,地震预测技术对地震风险可保性也提出了挑战。与过去相比,目前地震预测技术不断成熟,人们主要通过卫星观测地球板块的运动来预测地震。但是由于人类对地球内部深层结构的认知有限,地震预测无法做到十分精确,使得地震风险保险缺少了根本的技术保障,造成管理上的困难。最后,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进一步扩大了承保地震的风险。我国当前许多民众的投保意识薄弱,抗风险意识和能力相当匮乏。现实中缺少诸如对建筑物进行防地震设计等风险防范动机,容易扩大地震带来的损失。
地震保险产品的交易本身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是风险的不确定性造成费率厘定过高。根据经济学高风险、高回报的一般原理,保险公司一般会对该类产品设定一定的风险回报率,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升。
另外,投保人逆向选择也是地震保险产品常见的问题。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具有风险的人,而收取较高保险价格会阻止具有较低风险的人购买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风险较小的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而高风险顾客比例上升直接影响保险赔付的上升。与逆向选择相联系的还有道德风险。投保人在投保了地震保险以后,容易减少对防震抗灾方面的投入,从而滋长了风险发生时的损失程度,使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增加。而且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管理成本也大大高于其他险种,间接导致了产品价格增高,容易产生保险产品超过投保人消费预期而乏人问津的现象。
我国地震风险保险现状
尽管承保地震风险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当前保险市场仍开发出部分针对地震风险的险种。这个险种的开发和投放市场,通过对民用居住房屋因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形式,促进了震灾后恢复社会生产和稳定人民生活水平。
然而,由于地震属于巨灾型风险,一般的财产险保险条款中均把该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把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产品进行开发。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普通财产险的同时额外投保地震保险,对于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才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而对企业或者投保人而言,投保附加险产品意味着企业的保险费用进一步提高。相对于发生概率极小的地震风险,企业一般为了节省成本而选择不投保;只有大型企业或者大型项目才对地震风险进行承保。也就是说,尽管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出现了部分针对地震风险的产品,但是实际上这部分产品受赔付范围的限制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保障地震风险的作用。
保险公司对大灾大难的应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震风险给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影响。监管部门通过启动应急机制,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提高理赔效率使得投保人尽早得到保险赔款,树立重建家园的信心。另外,保险公司还积极参与到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通过为受灾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实现自己的社会责职。以2008年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为例,在地震发生的24小时内,保险业共向灾区捐款4310万元。
需要国家、保险公司、个人共同参与
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但地震造成的损失程度极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地震造成的损失。因此构建地震保险体系需要国家、保险公司、社会和个体的共同参与。
首先,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以解决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
其次,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创新开发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以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再次,社会支持与社会救助是地震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华文化延续着“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优良传统。完善中国地震保险管理同样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在风险预防方面,教育部门和公益单位可以通过对地震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地震和地震保险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危机处理能力。在应对风险时通过社会救助也可以大规模的降低损失,从而降低保险赔付。
最后,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地震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当个体真正认识到地震风险和地震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才能增强防范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真正提高地震保险的效率和意义。
(作者单位: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保险研究所)